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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需提交的资料
◆ 卖方:
(一)房地产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房地产所有证》连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所有证》;
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经市房改办核准的《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
解 困 房:签定满五年的《统建解困住宅合同》。
(二)办理交易登记发证,须提供测绘图(份数=买方人数+1)。
(三)申请对象:
1、 申请对象是个人的:
私人出售房地产,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被委托人须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申请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交易手续。
2、 申请对象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
申请对象是企业单位(全民、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售房报告(写清楚同意出售该房地产及其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局级以下单位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报告说明该房地产有否列入国有资产。
3、 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的公司,须提交有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或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出售的房地产地址)、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 申请对象属政府直管公房,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 买方:
1、申请对象是个人的:
私人购买房地产,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购买。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被委托人须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申请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除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持户口簿外,其余须提交由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办理,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出生证明。
2、申请对象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
申请对象是企业单位(全民、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购房报告(写清楚同意购买该房地产及其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局级以下单位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的公司,须提交有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或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购买的房地产地址)、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凡属国家财政拨款购买私房的单位,办理房地产交易需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凡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私房的单位,可直接到交易所(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手续。
关于房地产买卖的有关法规
(一)按份共有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
(二)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1、 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2、 权属不清的;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4、 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1、 未经产权登记的;
2、 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3、 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4、 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办理延迟交易和退办申请手续
1、延迟交易:
买卖双方如有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延迟过户日期,正式成交日期以交易中心批准之日为准。
2、撤回买卖:
(1)申请双方在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经过双方达成协议要求停止办理,应从速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即日停办,退回双方缴交的有关证件。
(2)申请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一方或双方要求停止办理买卖,须书面提出申请,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应付一切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或双方负责,合同即告解除。申请方须按交易服务费6元/平方米交纳服务费。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基本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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